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2015年度盈利预测未实现的说明与致歉声明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 拟收购厦门新阳洲水
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55%股权。
受中水渔业的委托,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超”)出
具《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所涉及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北京亚
超评报字(2014)第 A017 号),现就《评估报告》中盈利预测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阳洲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承诺情况
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编制并向北京亚超提供了新阳洲公司2015
年度盈利预测,新阳洲公司管理层对该预测负责。根据该盈利预测,新阳洲公司
2015年度预测净利润为4,207.57万元。
二、对于2015年盈利预测,北京亚超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披露了相关的假
设前提条件,现摘录主要的假设前提条件如下:
1、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
工贸有限公司以往各年及撰写本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2、假定目前行业的产业政策及现有法律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企业业务未来的发展与现时制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经营销售
模式基本保持不变,能按计划及时向市场提供满意服务;
4、假设企业未来的业务收入能基本按计划回款,不会出现重大的坏账情况;
5、假设企业按照现有销售方式和回款方式进行经营;
6、假设企业经营所需的各项证件能如期取得;
7、假设企业的有息债务能按预期计划偿还;
8、假定所有重要的及潜在的可能影响价值分析的因素都已在我们与委托方
及被评估单位之间充分揭示的前提下做出的;
9、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给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
数据、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
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评估结果无效。
10、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
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
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
们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11、假设厦门新阳洲公司的土地及房产权属瑕疵对该公司的未来经营及经营
收益不产生影响;
12、厦门新阳洲公司根据 2014 年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未来收益预测,假设厦
门新阳洲公司提供的 2014 年财务会计数据、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与评估相关的
所有资料可靠、真实、准确、完整。
13、假设厦门新阳洲公司维持现有产品品种不变、维持现有经营模式不变。
14、假设厦门新阳洲公司提供的2009年至2013年的财务会计数据、企业生产
经营资料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可靠、真实、准确、完整,在以前年度经营中,
厦门新阳洲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企业经营管理模
式不发生变化,未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三、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带
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5号),新阳洲公司
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25,664.42万元。
中水渔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盈利
预测净利润数与201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存在差异,新阳洲公司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目标。
四、2015年度盈利预测未实现的原因
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实际盈利数小于盈利预测数29,871.99万元,系新阳洲公
司在股权交接期初,原大股东(个人)占用公司资金1.68亿元,其经手的大量应
收款项没有收回,导致新阳洲公司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持续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年内经营仍处于非正常状态。这些均有悖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第13、14项或有悖
于经营前提条件,原大股东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舞弊、违法行为,并于2016
年3月25日被新阳洲公司向厦门市公安局提起控告,2016年5月23日厦门市公安局
已决定对张福赐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察。上述事项的发生是我们无法预知的。
四、致歉声明
由于导致新阳洲公司未实现2015年度盈利预测目标的原因是我们无法事先
预知的,所以,我们对新阳洲公司在2015年度未能实现盈利预测的情况深表遗憾,
并向投资者致歉。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