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2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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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16-055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 年 5 月 24 日-2016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4、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95,928,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377%。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萧艳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72,874,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52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054,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54%。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987,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569

%。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永辉授权董事会

秘书黄滨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2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60,6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0%;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60,6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0%;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60,6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0%;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3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60,6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0%;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60,6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0%;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2015年度权益分派相

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96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96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办理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96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96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96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90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60,6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0%;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永辉先生、谭文辉先生、黄滨先生、

黄伟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艺先生、郝世明先生、黄晓

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七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自2016

年5月25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1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1.1 选举王永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6

295,292,4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8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1.2 选举谭文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1.3 选举黄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1.4 选举黄伟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1 选举刘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8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2 选举郝世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3 选举黄晓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俊辉先生、莫子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麦镇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任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

7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 选举陈俊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

意 295,292,4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8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3.2 选举莫子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

意 295,292,4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7849%。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50,66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9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6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35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6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6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3%。

上述议案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修订<公司章程>相

关具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9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6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35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6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6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500股),占出席会议

8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宁夏六盘山绿色中药产业园(一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9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6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35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6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6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3%。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29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9

%;反对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6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350,6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67%;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6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3%。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 2015 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萧艳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9

定。出席或列席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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