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109 号)第十三条的
规定,借壳上市的判断标准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
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
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
壳上市。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