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参股投资公司是公司完善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环节和步骤,能
够提升公司价值,优化公司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效率。投资公司市场
前景广阔,能够通过专业性的操作避免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提供
市值管理决策支持,大幅度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
2、同煤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同
煤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孙水泉、李端生
二〇一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