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
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及审慎调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上述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
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够提升公司价值,优化公司资产配置和资
产使用效率。投资公司市场前景广阔,能够通过专业性的操作避免公
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提供市值管理决策支持,大幅度提升上市公司
的价值。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对外投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孙水泉、李端生
二〇一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