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人员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
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聘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相关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公司董事会已提供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我们审阅后就有关问题向其他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所聘高管人员具备了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同意董事会关于聘任孙宪法为总经理,
周东及张东明为公司副总经理,张东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曲平为公司财务总监
的任命。
独立董事:
张云龙 胡卫华 刘嘉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