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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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同洲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网络投票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

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以

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

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4 日—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3:

00 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 人,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125,924,638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16.880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出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983,1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16.8887%。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78%。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

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

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就下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

计。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2. 《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3. 《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4. 《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5. 《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6. 《关于 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7. 《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8. 《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9.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441%赞成。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

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此下无正文)

8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青松

李 炜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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