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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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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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贵部 2016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

函》(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见)收悉,对年报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有

关事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或公司)相关资料和底稿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

况和核查意见回复如下:

一、 年报问询函 1(3)开发公司 85%的股权出资额 42500 万元以 7286.78 万

元转让的依据,公司此时是否发现此部分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2014 年公司不对

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独立董事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

项意见。

回复:

闽东电力管理层认为,由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股权转让

程序尚未完成;由福建省发改委对相关产业进行重新规划尚未出台;以及闽东电力仅

持有开发公司 5%股权,对开发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无法作出明确判断;以致在 2014

年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认为,闽东电力 2014 年对此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原因是合理的。

二、 年报问询函 1(4)本年度公司对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152.82 万,请披露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选择的评估方法、计算依据、计算过

程。请公司独立董事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

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审计程序,我们于现场审计向闽东电力股份公司索取

了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原“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

2015 年度未审报表、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出具

的“闽华兴所(2016)审字 D-099 号《审计报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 3393 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拟转让其持有的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评估报告》、《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闽政〔2013〕56 号)和中

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20 日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和闽东电力

管理层对于计提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判断。

通过审阅上述资料,我们认为,如评估报告所述,由于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

开发有限公司与海西宁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采用的是 BT 模式,按照《海西宁德工业

区管理委员会与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建设委

托协议》,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基础设施等转让给海西宁德工

业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成本加收益实现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随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闽政〔2013〕56

号)的发布,海西宁德工业区已无法按照原规划开发,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

限公司的开发工程已停滞,未来的可持续性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执行审阅上述资料等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闽东电力公司管理层按照福建闽

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定的净资产 6943.53 万元和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对

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152.82 万元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

减值》之相关规定。

二、年报问询函 2 你公司 2015 年对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 1634.73 万元应收账

款、对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 606.00 万元应收账款、对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

1688.73 万元、福州鼎众贸易有限公司 575.27 万元、上海祥奉建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92.12 万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请说明上述五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其往来经

营情况,上述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本次全额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

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我们于现场审计通过国家工商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上述公司的基本

情况,并向环三实业索取了与上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交易记录、相关诉讼材料以及

2

公司管理层对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了解环三实业与上述五家公司往来经营情况,

以及应收账款形成的时间、过程。

由于环三实业与上述 5 家公司所签合同除了部分约定担保和承担连带责任之外,

均未约定财产抵押;并且在上述公司违约之后,均未采取资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或

查封财产等措施;通过法律诉讼由人民法院对上述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均未能

取得有效偿付的资产。因此,我们认为,闽东电力对上述五家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相关规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O一六年 五月二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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