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德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事实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
及超募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930
号);
3、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7,505.89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独立董事:陈冬华、刘希白、沈志钦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