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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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银江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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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2,213,26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21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889,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8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0,102,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938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拟通过回购注销方式要求李欣补偿公司股份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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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拟通过回购注销方式要求李欣补偿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831,1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523%;反对
1,269,8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65%;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492,548 股,反对 1,269,838
股,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2、审议《关于调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792,9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299%;反对
1,240,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91%;弃权 6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454,348 股,反对 1,240,138
股,弃权 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9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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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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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苏丽丽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