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18: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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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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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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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银江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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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2,213,26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21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889,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8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0,102,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938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拟通过回购注销方式要求李欣补偿公司股份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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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拟通过回购注销方式要求李欣补偿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831,1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523%;反对

1,269,8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65%;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492,548 股,反对 1,269,838

股,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2、审议《关于调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792,9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299%;反对

1,240,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91%;弃权 6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454,348 股,反对 1,240,138

股,弃权 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9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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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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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苏丽丽

201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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