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6-052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邦达”)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28)核准,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9,9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30,448,8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9,451,200.00元。上述募集
资金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6]000303号)验证。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仅用于投资建设乌兰
察布市集宁区城市供水(BOT)项目、城市排水(BOT)项目、供热环保工程(BOT)
项目、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或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将用于乌兰察布四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根据项目的
建设进展需要,分期拨付给全资子公司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乌兰察布万邦达”)。乌兰察布万邦达及保荐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川财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工
商银行翠微路支行”或“专户银行”)就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0200004619200326535,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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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00 元。后续资金将根据乌兰察布市集宁
区城市供水(BOT)项目、城市排水(BOT)项目、供热环保工程(BOT)项目、污水
处理厂(TOT)项目的建设进展需要分期转入该专户管理。该部分资金可存于活期存
款。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川财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川财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川财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川财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川财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刑天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川财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川财证券。专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专户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川财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川财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川财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乌兰察
布万邦达、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川财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川财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川财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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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自乌兰察布万邦达、川财证券及专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其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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