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董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贷款行为有利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正常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抵押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使用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庆余堂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庆余堂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庆
余堂业务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为庆余堂融资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黎 明 马 赟 李群英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