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2015年实施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朱平礼、张红、薛
杨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应予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650,000股限
制性股票。上述回购价格为6.32元/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65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32元/股。
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刘榕、刘长奎、徐士英
2016 年 5 月 25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