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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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在上海市东安路

8 号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黄山厅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田孝明律师、龚嘉驰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2)。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

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勇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355,701,5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3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367,748,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2169%。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夏旭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提

案》、《本公司为子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等五

家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9,000万元提供担保的提案》、《本公司为孙公司上

海市食品进出口家禽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万元提供担保的提案》、《本公司为上海鼎瀛农业有限公司向光明食品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提供的授信担保总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的提案》、《本公

司为子公司上海梅林(香港)有限公司在大华银行香港分行等六家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总额度1,000万美元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新泾

支行人民币申请80,3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其中,《本公司为上海鼎瀛农业有限公司向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提供的授信担保总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的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余议案

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田孝明

龚嘉驰

201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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