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6-023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前为人民币0.01元(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为人民币0.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1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事宜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1元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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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4) 持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1元/股。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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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发放。公司第二大股东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因被
司法冻结,现金红利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2、除上述股份外,其他股份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北方大厦21楼
2、地点:证券事务部
3、联系电话:021-63536929 传真:021-6353542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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