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6 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和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
行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 960,000,000.00 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 32 天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为提高资金短期使用效益 ,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
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和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分别(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蕴通
财富日增利 32 天》理财产品协议和“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
期开放理财产品【CNYAQKF】”的相关协议。公司指定交通银行和中
国银行委托理财,金额分别为 4 亿元和 5.6 亿元 ,合计 9.6 亿元人民
币。在交行的委托理财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期限为 32 天;
在中行的委托理财起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期限均为 26 天。本
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行为。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主体为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和中国银行成都锦
江支行,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人员等关系。两家银行均具有良好的交
易履约能力。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交通银行委托理财产品
1.基本说明
公司拟在交通银行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 32 天”委托理财产
品,该产品为人民币保证收益型产品,委托理财金额 4 亿元,产品预
期年化收益率为 3.2%,产品期限为 32 天。本产品收益率的计算已扣
除交通银行的运营管理成本(如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公司无需支
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本产品的受托人为交通银行四
川省分行。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产品说明
本委托理财产品为人民币保证收益型产品。本理财产品本金部
分纳入交通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产品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及固定
收益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占比为 30%-100%,固定收益工具占比
为 0-30%。
理财产品收益的测算依据观察日Shibor表现以及提前终止日银
行是否行使提前终止权。本理财产品投资起始日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投资到期日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预期投资期限为 32 天,观察日为
2016 年 06 月 13 日,提前终止日为 2016 年 06 月 14 日。若在观察日
当天 3MShibor低于 2.5%,交通银行于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利
终止该产品,则实际投资天数为 19 天,则公司拿回全额理财本金及
投 资 收 益 (投 资收 益 =4 亿 元*3.2%*19/365 ) ;若 在观 察 日 当天
3MShibor高于 2.5%,则实际投资天数为 32 天,公司拿回全额理财本
金及投资收益(投资收益=4 亿元*3.2%*32/365)。最不利的投资情
况为观察日Shibor表现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触发银行行使提前终止
权的条件且银行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则产品的实际投资天
数将小于预期的 32 天,公司获得的理财收益将少于按预期投资期限
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
3.到期兑付:
理财本金与收益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一次性支付。
(二)中国银行理财产品
1.基本说明
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购买“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
产品【CNYAQKF】”,本委托理财产品为人民币保证收益型产品,公
司委托理财金额5.6亿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9%,产品期限为26
天。本产品收益率的计算已扣除中国银行的运营管理成本(如销售费
用等),公司无需支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本产品的受
托人为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2.产品说明
本委托理财产品为人民币保证收益型产品。本理财产品本金部分
纳入中国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产品投资范围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债券回购、同业
拆借;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范围为上述金融资产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
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中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为
0-80%;同业拆借、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金融资产投资
比例为10%-90%。中国银行可根据自身商业判断,独立对上述投资比
例进行向上或向下浮动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调整。
在该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公司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提前终
止,只可在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中国银行
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单方面主动决定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公司在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或者理财产品被中国银行提
前终止时,中国银行保证公司本金安全,并保证公司从收益起算日至
提前终止日或赎回日之间均按2.9%的约定收益率计算相应收益。收益
期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最不利情形是:理财产品存续期
间被中国银行提前终止,公司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获得从产品收
益起算日到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收益和全部理财本金,公司获得的理财
收益将少于按预期投资期限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
3.到期兑付:
理财本金与收益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一次性支付。
(三)风险控制分析
本次公司购买的两款委托理财产品均为保证收益型产品,能保证
本金的收回,风险程度较低。
(四)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在银行购买两种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该方式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
况,有利于盘活闲置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公司召集、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以及会议的审议、表决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为 0 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