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
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作为海南海航基础设施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海航基础”、“本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的审计机构,原指派洪祖柏、高丽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
师提供审计(核)服务。
截止本说明签署日,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的申报过程中,瑞华已
出具并由洪祖柏、高丽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署如下审计(核)报告:
1、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02230026 号);
2、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02230027
号);
3、关于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5]02230010 号);
4、关于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
告(瑞华核字[2015]02230011 号);
5、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瑞华核字[2015]02230009 号);
6、关于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瑞华阅字[2015]02230001
号);
7、关于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
字[2015]02230013 号);
8、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02230014 号)。
洪祖柏、高丽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署了上述报告。
在本次申报过程中,因本次申报的审计时间与瑞华所内其他项目的年审时间重叠,
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祖柏、高丽君年审期间业务量饱和,无法承接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也无法继续签署瑞华出具的相关审计(核)报告。因此,瑞华指派注册会计师马龙、
王明继续完成该项目补充 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并因此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马龙、
王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祖柏和高丽君均确认
海航基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过程中出具的上述相关审计(核)报告:
1、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上述审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海航基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前出具的相关审计(核)报告继续有效,不会对海航
基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产生影响。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