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 2016-023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2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2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即每股转增股本 1.5 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122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率为 10%,税后每股
现金红利为 0.109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098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2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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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5 年末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2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 976.00 万元,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5 股。转增后,公司股
本将增加至 20,000 万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2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10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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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98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2 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因此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股东曹文洁、曹立峰和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3 名
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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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 变动数 本次
单位:万股
变动前 送股 转增 合计 变动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00 0 450 450 750
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5,100 0 7,650 7,650 12,750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5,400 0 8,100 8,100 13,500
无限售条 A股 2,600 0 3,900 3,900 6,500
件的流通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600 0 3,900 3,900 6,500
股份总额 8,000 0 12,000 12,000 20,000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20,000 万股摊
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6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6535008
传真:021-36531001
联系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15 号
邮政编码:200072
九、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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