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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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进

行授权、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授权管理职

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长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

司制度的规定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

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按照公司制度需接受董事会、董事长的

考核,任期内如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等,经董

事长提名,可提请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企业、投资者和职工

的利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一定的专

业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相关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执行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

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4)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

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

二个月前向董事长及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长、董事会批准后

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长、董事会未正式批准

前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

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四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

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总经理、重要岗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离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公司将依法追究

责任。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董事长的授权行使经营管理等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

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

总经理应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等经营管理

运作事宜的实施负责人。负责落实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交易事项的

运作方案,对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和监控等过程

负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为适应市场发展,提高公司经理班子决策的高效、灵活,把握商

机,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进行授权,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授权

总经理审批以下金额内的经营管理运作权限:

(一)公司对外的日常经营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购销业务,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单项单次的经营成交金额所运用资产总额在人

民币 15000 万元以下(含 150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授权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交易),

一年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涉及运用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12%(含 12%);单项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

所运用资产总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限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下(含 1.5%)。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1.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银行及非银

行金融机构贷款”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银行及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授权期限自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对总经理授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按照公司岗位

职责,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经理班子负责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负

责制定向董事会、董事长工作汇报制度;负责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制

度;负责制定并严格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经理班子负责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

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了解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通报公司董事

长,由董事长代行其全部职责,或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

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

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二十四条 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同时定期向董

事长及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

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公司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

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

计划;组织拟定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财务制

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

(五)按月向董事长、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

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

用;

(八)提出公司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九)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董

事长、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

(十二)完成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

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

其他适当人员参加。公司董事长可随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

议。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

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制订下一步工作

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

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公司办公室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

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

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

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需报送公司董事长审阅,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

期应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每月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总经理认

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

住所地召开。

公司董事长可随时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董事长工作安排;

(二)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

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八)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

需要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

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会议如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应

披露的事项时,须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做出的重大决定不确定是否达到应披露的标准的,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章 总经理班子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

法令、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监督。

第四十条 总经理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除非公司已将该

信息合法披露);

(8)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9)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10)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同时,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否

则将提请公司董事会予以解聘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接受公司监事会、内控部门及外部审

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

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

任和义务适用于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本公司”系指新疆亿路万

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条 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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