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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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应采取措施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或者以现场加通讯方式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报告;连续两次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或者拒绝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并表决的监事,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并表决的,

监事未做选择或未将表决票以通讯方式传至会议主持人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移交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有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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