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6)00982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6)00982 号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神通公司”)
董事会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江苏神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江苏神通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江苏神通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
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作出了必要的职业判断。我
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江苏神通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江苏神通公
司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江苏神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江苏神通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
上报。本报告除上述指定用途外,公司及其他第三者因使用本报告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本会计
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常桂华
中国南京
2016 年 5 月 24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娄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