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
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委托理财的事项独立意见
经核查,理财产品的回报收益均高于银行活期利息,我们未发现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购买的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
品,属于无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 条规定的委托理财行为。鉴于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
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应严格执行股东大会
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确认2015年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该议案与关联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等程序,但未能及时审议披露,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补充审议该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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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三、关于2015年度采用DDU/DDP贸易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事项
经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MultiChoice Africa Limited
DDU模式下确认的销售收入均是基于外销商品已经交付到客户指定收
货地点并由客户全部签收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给购买方,也具备了公司会计政策收入确认的条件。截至2015年12
月31日,公司不存在DDU模式下客户尚未签收货物,相关商品所有权
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至对方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
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承担的货物灭失风险。基于海外不同贸易方式的
收入确认方式,同意公司董事会不迟于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时审议
进一步细化的会计政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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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兴军 鞠新华 尹 田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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