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汉坡、俞
放虹及张绍岩,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列入该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1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王坡汉、俞放虹、张绍岩
2016年5月24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