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海安
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
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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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五名特定投资者。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1.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
审批程序规范、完备,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五名特定投资者。本次非公开
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确定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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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长期合理回报,建立了持续、稳定、透明、积极的
分红政策。公司《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三年的投资者合
理回报及现金分红形成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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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震宇 张惠强 顾洪锤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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