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做强做大上市主体,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卢先锋控制的香港四明投资有限公司(四明投资)100%股权。四明投资已于
2016 年 3 月收购了澳大利亚 The Van Diemen’s Land Company(以下简称 VDL 公
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公司拟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四明投资股权的
同时配套融资。
公司将通过本次并购,拥有澳大利亚最优质的奶源,在不减少原奶供应的
同时,增加鲜奶业务,拓展业务渠道,将澳大利亚鲜奶直接原装进口销售给国内
消费群体,为上市公司增加牛奶业务。
公司将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双向并行发展,从而进一步拓宽上市公司
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股票已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停牌,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
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尽职
调查等工作较为复杂,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根据实际工作计划,公司预计
股票无法按期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
异常波动,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延期复牌时
间自 2016 年 6 月 17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申请延期复牌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长爱 王溪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