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5项、第6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210,659,43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8.84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
股份164,206,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6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5名,代表公司股份46,453,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75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名,代表公司股份15,798,18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29%。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集,董事长施能坑先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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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5.审议通过了《浔兴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98,18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98,18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659,4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特
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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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10,659,43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659,43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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