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海金属: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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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16-41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梅小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

15:00至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6,307,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9.0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8,188,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3.47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119,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29,1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5,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58%。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513,4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0.1588%。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蒋建华女士、吴斌先生、刘昕先生宣读了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并通过《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16年度申请175,000万元银行授信额

度和在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

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84%,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191,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4%;反对1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026%;反对115,74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王向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6,30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文君、郑华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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