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峻峰、王丽娟和黄强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在多年的合作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并有
良好的专业水准,其收取的审计报酬价格公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继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决定合规、合理。
二、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此次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三、 关于确定独立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公司为了提高独立监事的工作效率,体现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根据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独立监事的工作强度,制定独立监事年度津贴执行标准合
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峻峰、王丽娟、黄强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