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16-009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709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8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68,1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9,400,028.30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8,739,97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全部
到帐,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6]7-4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交通银行阳光城支行、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专户金额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元)
智能型高压开关控制
系统技改项目、研发中
公司 交通银行阳光城支 221000668018414000184 94,192,300.00
心升级项目和补充公
行
司流动资金
中国银行长春南湖 C-GIS 智能型环网开关
公司 162036590496 154,100,000.00
大路支行 设备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超、李勇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7-42 号《吉林
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