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5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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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2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6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1)刊登于2016年5月7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310,9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7,774,250 元(含税)。2015 年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不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

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

三、分红派息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三家股东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 968 号

邮政编码:315801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联系传真:0574-8618866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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