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2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6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1)刊登于2016年5月7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310,9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7,774,250 元(含税)。2015 年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不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
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
三、分红派息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三家股东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 968 号
邮政编码:315801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联系传真:0574-8618866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