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16-02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2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
光矿业”)自 2015 年第四季度以来,考虑到煤炭市场需求量、煤炭销售价格、产量
及综合成本等因素,逐步减产并暂时性停产。对此,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容光
矿业的长期应收账款补充确认了投资损失。本案涉及的金额 3200 万元包含在前述长
期应收账款中。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容光矿业偿还的借款,对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临 2015-031),披露了公司与容光矿业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要求被告容光矿业立
即偿还公司借款 320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2016 年 5 月 24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商初
字第 62 号、6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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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容光矿业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2、判决生效时间:2016 年 3 月 7 日。
3、限被告容光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偿还原告公司借款本金 1200 万元、
3000 万元,共计 3200 万元。
4、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共计 23.56 万元、财产保全费共计 1 万元,均由被告容光矿业承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容光矿业偿还的借款,对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5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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