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加理财产品购买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理财产品购买额度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确保公司日常
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增加在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其中承诺保本型额度增加至
15,000 万元,非承诺保本型增加至 10,000 万元,合计 25000 万元。同时为了降
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时以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质押。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