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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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

股权,具体为:向黄亮购买其持有标的公司 70.00%的股权,向华为

购买其持有标的公司 10.00%的股权、向刘晓磊购买其持有标的公司

14.00%的股权、向张霞购买其持有标的公司 6.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

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因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

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起停牌。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资

1

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确定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

牌。

3、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亮先

生签署了《关于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框架协议》,

并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进行了公告 。

4、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至

今,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5、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确定了参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 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

协议》。

6、鉴于上述事项均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进行,不存在股票价格

异动的情况,不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所述情形。

7、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他有关文件。

8、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了本

次交易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与黄亮、华为、刘晓磊、张霞签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框架协议》。

2

9、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预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10、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下述授权和批准: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

议案;

2) 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同意参与本次交易的股东会决议。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如下审批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所需的其他议案;

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 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法定程序。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3

规定。

就本次交易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说明。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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