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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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华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7 号)核准,分别

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

开发行 477,931,03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募集

配 套 资 金 总 额 为 6,929,999,978.50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等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59,830,064.8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70,169,913.69 元。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64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规定,公司(以下或

称甲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合称乙方)近期分别与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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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

合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限定项目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丙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晏学飞、卫成业、靳磊、李

荆金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寄送至乙方指

定地址。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 甲 方 一 次 或 12 个 月 以 内 累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时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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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 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督导期结束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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