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 尔 泰: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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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在虹中路 26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遵照《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同意公司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召集人,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投票方

式、会议登记方法和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安排,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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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通知载明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在同日发布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相关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前述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布

的《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的笔误进行更正,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累积投票事项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

201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发布《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涉及到独立董事及非

独立董事分别进行的累积投票选举,为了投资者网络投票时便于操作,公司将

原议案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拆分为《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

选举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在虹中路 263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会议召开前 20

天,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补充公告》仅是为网络投票技术操作而对原议案进行的拆分,不涉及

新增议案。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36,688,5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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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和股东代表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参会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九项,包括: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的方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8、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内容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

决之情形。

上述议案经股东、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其中第 7、8、9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现场

投票结果进行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中对涉及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按照会

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律师:徐 晨

张 杨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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