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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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79 号

致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平律师、李业斌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一五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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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00 时在武汉市武昌南

湖周家湾 100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9 人(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6

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

式参与投票的股东 3 人),总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152,417,131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3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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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

案:

(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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