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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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广东宝丽华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2015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

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3、《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

股计划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再文 田 轩 屈文洲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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