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

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根据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出

增加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临时提案,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将

《关于增加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与《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

数【576,547,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497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10】

名,代表股份数【3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70】%。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2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 2016 年度经营计划;

(7)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短期融资

提供担保的预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1)、(2)、(3)、(4)、(5)、(6)、(7)、(8)属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普通决议,议案(9)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于(1)、

(2)、(3)、(4)、(5)、(6)、(7)、(8)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9)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公司独

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

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越瑾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杨秋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宝新能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