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锚链: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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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

赵超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

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的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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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将《关于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

的有关情况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6 年 5 月 16 日交易完

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193,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23,182,6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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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5,932,6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5,921,46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表决

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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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5、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

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陆皓所作的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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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

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朱联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赵超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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