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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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
赵超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
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的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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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将《关于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
的有关情况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6 年 5 月 16 日交易完
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193,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23,182,6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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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5,932,6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5,921,46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表决
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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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5、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
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3,182,676 股同意,11,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陆皓所作的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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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
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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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朱联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赵超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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