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 B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整改的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出
具了《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6]34 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收到《监管决定》后按照规
定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 2016-014 号公告)。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制
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针对“2014 年 1 月 6 日,你公司持股 75%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天通通信设备有限公
司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免除部分逾期利息,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300 万
元,上述债务重组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21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天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与广东盈通网络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盈通”)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据
(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 3234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向广东盈通
下发案号为(2009)天法执字 3991 号的《执行通知书》,广东盈通应向天通公司支付货款人
民币 19,616,083.2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 3234 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广东盈通已向天通公司支付了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14,246,400 元。2014 年 1 月天通公司与广东盈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广东盈通于
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天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人民币 5,369,683.20 元及逾期利息人
民币 300 万元。天通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收到货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并于当月将该笔逾
期利息收入计入 2014 年营业外收入。
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财务确认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执行公司在诉讼管理
和信息披露报告方面的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切实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针对“2014 年 8 月 26 日,你公司收到电动汽车充维综合系统项目的政府补助 243
万元,上述政府补助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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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 10%以上,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013 年 6 月 3 日印发的“中普办(2013)36 号”《关
于中国普天 2013 年度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请》,“电动汽车充维综
合系统”项目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振兴和技术
改造 2013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复函》,由公司承担的“2013 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专项重点专题项目”。项目于 2012 年开工,于 2014 年建成,该项目总投资计划为人民币 3630
万元,资金来源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人民币 243 万元,公司自筹资金人民币 3387
万元。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拨款人民
币 243 万元并将该款项下拨给公司,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收到该专项资金,并计入 2014
年营业外收入。
整改措施: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在获得政府补助内部信息的沟通和报告,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流转的及时性,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将针对上海证监局本次检查找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以为戒,加强公司相关制度
的执行,并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出资企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及相关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和管理,切
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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