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5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涉及诉讼事项的 2016-007 号公告 (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告,
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内容涉及
本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
宁 0104 民初 1147—4 号,内容如下:
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
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
一路 65 弄 12 号 238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后,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答
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收购 4963.8844 万股股份
的行为无效并且对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资格,即原告实际系要求确认二被告对
该部分股份没有所有权,因此本案诉讼标的是二被告持有的原告公司的
4963.8844 万股股份,按照 2016 年 2 月 l7 日的股价计算,该部分股份的市值
已接近 12 亿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由宁夏回
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不应当以诉讼标的确定级别管辖,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
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
院。
截止目前,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