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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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余春江、

何云霞出席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科林环保于2016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公司董事会就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相应决议。

2016年5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

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6年5月22日-2016年5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

新路425号科林环保科技园科林环保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

七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计 11 名,持股数共计 87,856,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8%。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拟将母公司拥有的全部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法律意见书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两个议案表决结果相同,为:同意票为 87,850,7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票为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中小股

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1,0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反

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科林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余春江

何云霞

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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