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对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
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
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分别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 201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201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名单与 201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2,698 万份调整为 3,443.7 万份,行权价格由 18.15
元调整为 13.91 元,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32 人调整为 423 人;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总数由 900.50 万份调整为 1,170.65
万份,行权价格由 30.50 元调整为 23.41 元。
2、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
规定以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符合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3、除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的 9 人外,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43.7 万份股
票期权。
4、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
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黄昇民 谢石松 万良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