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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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6-035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3日下午13: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

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15:00至2016

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淦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9,902,3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507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9,727,60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474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74,78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36%。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9,88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03%。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9,729,7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7%;

反对 172,68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37%;

反对 172,68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76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2

表决结果:

同意 59,729,7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7%;

反对 172,68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237%;

反对 172,68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76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律师、阮曼曼律师具了《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

事会印章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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