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6-064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公司股东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增加了临时议案,《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会议期间无否决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5月2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
2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柏强先生
(6) 本次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6年5月7日和5月
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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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8,634,1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694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8,604,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50.69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20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003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参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856,0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594%;反对票28,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406%;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48%;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卢翠冬女士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8,605,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8,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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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48%;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8,605,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8,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48%;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黄媛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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