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4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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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编号:临 2016-2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0.100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0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30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1

(三) 具体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810,915,951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81,091,595.10

元。

(四)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 10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90 元。

2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 0.100 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派发。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0-3091704、3091758

传 真:0570-309177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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