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4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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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0 股票简称:恒立液压 编号:临 2016-022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6 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如下表: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

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 红利为 0.054 元

场投资者

其他股东 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06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经2016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刊登于2016年5月7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63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6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7,800,000.

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54 元派发红利。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江

苏恒立投资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2、联系电话:0519-86163673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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