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发出,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
下: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蔡林清董事(吴光美董事长因公出差不能与会,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蔡林清先生代为主持会
议)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主持与表决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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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328837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48%。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28836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4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计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
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900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507%;反对 40937913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2.1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87900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5507%;反对 4093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4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02232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87900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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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87.5507%;反对 4093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4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02232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900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5507%;反对 4093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4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02232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900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5507%;反对 4093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4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20223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以上议案已发布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上。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
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108 号),认为东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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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108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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