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6-028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下
称“宁夏佳晶”)提供 2,000 万元委托贷款。根据上述决议,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通过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向宁夏佳晶发放 2,000
万元委托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宁夏佳晶因处于发展初期,产能扩充,资金需求量大,向我公司
提出资金支持的申请。为支持宁夏佳晶发展,经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通过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向
宁夏佳晶发放 2,000 万元委托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为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宁夏佳晶以其 50 台长晶设备及有关厂务工程为委托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宁夏佳晶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02%股权。本次委
托贷款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不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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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已对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
要的尽职调查。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1 号写字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丰奎
注册资本:16,500 万元
经营范围:LED 蓝宝石晶体与晶圆的生产销售,LED 光学零组件产
品的生产销售,LED 光学零组件的加工应用,LED 蓝宝石设备、原材料
和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涉
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51.02%,佳晶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持股 37.47%,
永胤国际有限公司持股 11.51%。
财务状况: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宁夏佳晶总资产 23,818.80 万元,
净资产 13,791.54 万元。2015 年自公司收购后,宁夏佳晶实现营业收
入 1,214.09 万元,净利润-1,092.40 万元。宁夏佳晶目前正处于项目
加速建设和产能逐步扩张阶段,尚未形成良好的产销规模。
三、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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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 12 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付息方式:按季付息
6、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情况
宁夏佳晶以其 50 台长晶设备及有关厂务工程为委托贷款提供抵押
担保。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该抵押资产账面净值为 7,910.68 万
元。该资产的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已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办理完毕。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宁夏佳晶目前尚处于产能逐步扩张阶段,并需前期建设新增产能
的厂务工程,资金需求量大。本次委托贷款可支持宁夏佳晶发展,提
高其资金周转能力。
2、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公司已对本次委托贷款作了充足的风险评估,并获得宁夏佳晶所
属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资产价值相对应公司此次委托贷款金额,
其资产足值。宁夏佳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02%股权,
对其财务、生产经营、人事等拥有充分的控制力。
针对本次委托贷款可能存在不能按期或者无法收回全部本金和利
息的风险,公司严格按《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的
规定,对委托贷款对象基本情况及其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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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做好风险识别和预防,遇异常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资
金安全。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收取利息,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六、公司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6 年 3 月委托徽
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向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 3,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 12 个月,年化利率为 12.9%。海鸿投资以位于
合肥市庐江县海鸿安居园商业房产(建筑面积为 6248.38 ㎡)及所占
土地(面积为 1467.95 ㎡)为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由何江海
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该委托贷款存续正常。
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委托贷款。
七、其他
截至目前,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
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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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3、资产抵押登记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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