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
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规定的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现行规定,具备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
可行,有利于改善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推进
相关工作。
独立董事:蔡 建
施 平
刘 昕
2016 年 5 月 23 日